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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所生子女继承权可否被约定废除 继承的分类

青岛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Tags: 再婚所生子女继承权可否被约定废除,继承的分类

 丁玉华,青岛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再婚所生子女继承权可否被约定废除

  我与我前夫婚后生有一女儿,三年前我前夫背着我搞婚外情,事后我们感情破裂,我前夫为了与我离婚,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中保证,若再婚时有生小孩也不继承他的遗产。几个月前,我的丈夫车祸意外离世,我得知他后...



  ;我与我前夫婚后生有一女儿,三年前我前夫背着我搞婚外情,事后我们感情破裂,我前夫为了与我离婚,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中保证,若再婚时有生小孩也不继承他的遗产。几个月前,我的丈夫车祸意外离世,我得知他后来与一王姓女子再婚,并生下一儿子,王姓女子坚称她的儿子也有继承权,可我认为只有我跟我前夫离婚前共同所生的女儿有继承权!现在我想请问律师,我丈夫生前所写下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王姓女子的小孩是否有权利继承我丈夫的遗产;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该名王姓女子所生下的孩子,属于与您前夫的婚生子女范畴,应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由他人干涉取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您与您前夫生前所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再婚所生子女无权继承遗产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的情形,王姓女子的孩子是有权来继承你前夫的遗产的。







继承的分类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我国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我国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原则,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我国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


  继承的分类如下:


  根据继承财产的方式,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分为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分为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