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确认继承权诉讼的法律分析 继承权公证中的证明责任

青岛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Tags: 确认继承权诉讼的法律分析,继承权公证中的证明责任

 丁玉华,青岛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确认继承权诉讼的法律分析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沪民上字第9号《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朱A要求继承张XX遗产一案,上海XX厂与权利人失A之间虽不是直接的权益之争,但该厂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并拒绝发还。在这种情况下,朱A等对该厂提起诉讼。法院将上海XX厂列为被告人立案受理,与民诉法第81条的规定精神并无矛盾。目前我国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尚无确认继承权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建议:在具体审理中,可以征得有关部门的协助,说服厂方将这笔财产发还给权利人。如该厂仍不同意发还,则可仍将上海XX厂列为被告,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此复。


  从该回复当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确认继承权诉讼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是可以请求法院单独确认继承权的。


  从上述批复和分析可知,单独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获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


  《继承法》第十二条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从以上规定可见,以下继承人之外的人可以因为某种原因获得继承权:


  1、丧偶的儿媳、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2、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以外的人;


  3、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


  失去继承权的条件


  以下是被动的失去继承权:


  《继承权》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以下是主动的放弃继承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继承人可以获得继承权,继承人也可能失去继承权。所以说,继承权是不稳定的权利,因而可能需要予以确认。


  2、承纠纷诉讼,实际在审理当中,基本是分两步走的,首先确认是否有继承权的存在,然后再对财产进行分割。


  公民权当中的公民身份权生而即有,现有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国家可以将一个人的公民身份予以剥夺,所以,其公民身份权不存在失去的可能。


  身份权当中的某些权利,也并非如办案法官所理解的那样不用确认,因为身份权也是可以失去的,比如,配偶的身份;监护人的身份;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等。







继承权公证中的证明责任

  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达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应当看到,有的公证处或者公证员把部分民事诉讼学者主张的当事人举证主义观点搬到公证...



  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达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应当看到,有的公证处或者公证员把部分民事诉讼学者主张的;当事人举证主义;观点搬到公证领域,单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便出具公证书,这种做法是极不可取的。在诉讼中能够实行;当事人举证主义;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的证据都须经过;质证;环节;而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面对有备而来的当事人,公证员难以发现当事人故意提供的伪证。


  《公证法》出台前,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伪证者却是最;轻松;不过的,除了被公证处查出后拒绝公证外,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甚至经常出现一些持伪证的不法之徒到各个公证处碰运气,失败了再尝试的怪现象,这在继承公证中也不罕见。原因很简单,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以前对公证中的作假证者,没有规定刑事制裁。


  现在,对公证人员的核实取证权和公证当事人的举证,《公证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使公证人员的核实取证活动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障,通过立法,加大了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证者的惩治力度。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笔者认为继承权公证等公证证明活动中的证明主要是当事人向公证处承担的义务,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核实取证则是一种依照职权的补充证明;在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予出证的不利公证结果。如果全部由公证处代替当事人去核实取证,不仅有违公证的中立原则,而且会大大增加公证处的核实取证负担和错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