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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婚礼没有证 小夫妻“离婚”起风波

举办婚礼却未领取结婚证,“结婚”不久便闹“离婚”。5月31日上午,在禹州市文殊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付、张两家就彩礼返还事项达成协议,付某和张某这对“结婚”不到一年的小夫妻终于“离婚”了。

付某家住禹州市文殊镇,是家中独女。2009年8月25日,经媒人介绍,她与邻村的张某相识。考虑到张某家境不错、两家相距不远,付某的父亲对这门亲事非常满意。在媒人的主持下,刚刚认识40多天的付某和张某便举行了婚礼。因当时张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新婚夫妻本应如胶似漆,可付某和张某却不是。婚后不久,付某发现张某整天无所事事。付某好心劝张某,却遭到一顿痛骂。一气之下,付某回了娘家。见此状况,张某不但没有悔改之意,反而赶到付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并让付某的父母退还彩礼。

经过这次事件,付某彻底对张某失去了信心,发誓不再回到其身边。然而,张某及其家人却不想简单结束。为要回彩礼,5月28日上午,张某的父亲领着家人到付某家中,要求付某的父母返还各种费用10万元。

面对这种局面,付某的父亲很无奈,遂到禹州市司法局文殊司法所求助。了解案情后,司法所立即指派法律服务所主任孟治甫前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此事的影响及双方日后的关系,孟治甫决定从调解入手解决此事。

经孟治甫数次耐心劝解,付家和张家均表示愿意调解。5月31日上午,在孟治甫的召集下,两家人坐下来就返还彩礼数额进行协商。最终,付家愿意拿出6000元给张家,张家保证从此不再去付家闹事,两家人立下协议,签字为证。

孟治甫表示,结婚是件大事,男女双方应慎重对待,因为结婚不领证在法律上仅是同居关系,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遇到财产等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有可能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