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因年老,且半身不遂需要人照顾,五年前在保姆市场与四十岁的张某相识,选定她为自己的保姆。五年来,原告觉得张某照顾自己细心又积极,使得晚年生活很美好、闲适。
王某称:两年前保姆提出与他结婚,并说服他将一套一居室的住房卖掉,共计三十多万,原告分别以各种理由共要走了五万,并且每月保姆费八百元还要照付。 2008 年初,原告提出愿为其养老送终,并说服他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张某负责王某的日常生活,照顾他直至故去,并养老送终。如尽到扶养义务,王某故去后,自愿将所有的全部财富遗留给张某个人所有。两人将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还前去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可协议公证后不久,王某发现原告判若两人,不再尽心照顾,来去不定。王某无人照顾住进了养老院,多次与被告理论,却争吵愈加激烈,无奈之下,王某以原告未尽扶养义务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遗赠扶养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