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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媳妇闹离婚 公公公堂要借款

  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二被告徐某、张某夫妇共同返还原告徐老头借款70000元,被告徐某返还原告徐老头借款30000元。

  徐老头与徐某系父子关系。徐老头称儿子徐某与儿媳张某向其借款100000元,用于购买霍山城关某小区套房,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两年,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2011年9月,借款期限满,徐某换写了借条,续借一年,利息按原定标准计。2012年10月,还款期限到后,徐老头见儿子儿媳闹离婚无还钱意思表示,便将儿子徐某和媳妇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0000元。

  徐某辩称:借款属实,现与张某法院一审已判离婚,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当二人均担。张某提出:徐老头陈述的借款事实不存在,某小区的套房是与徐某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现与徐某离婚纠纷正处二审上诉中。

  法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得到清偿。徐某向徐老头出具的借条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徐某应按约定向徐老头行还款义务。徐老头与徐某间父子关系,徐某与张某处离婚诉讼中,徐老头仅凭徐某一人签字的借条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应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经法庭查实比照,可认定徐某接收徐老头70000元款项的账户确为徐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所用,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30000元的部分,徐老头无证据证实,徐某自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