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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俗矛盾非离婚理由

男女双方因婚礼是否要遵守“回四”礼仪而发生纠纷,登记结婚不足50天还未举办婚礼时,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结婚风俗习惯产生的纠纷不是离婚的理由,遂驳回其诉请。

2006年4月郭某和王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3月26日两人登记结婚。登记当天,双方家庭在一起用餐。席间,男方郭某的父母提出婚礼风俗必须遵守“回四”礼仪。当时女方的父母并不知道此风俗详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2008年5月,女方王某父母得知此风俗详情后,前往男方单位,双方发生口角。后郭某报警,并诉请离婚。

  郭某诉称,举办婚礼时的风俗礼仪,尤其是“回四”礼,是其家乡旧例,女方父母却以此为由到单位闹事。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双方感情,遂诉请离婚。

  王某辩称,当初郭某父亲谈到“回四”时,并未详细讲清内容。详细了解该婚俗后,王某父母到郭某单位去问清楚,郭某却叫来其父母,并报了警。王某认为,即便如此,双方的感情基础并未被破坏,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未同时进行婚检及登记后谈及结婚的风俗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实为不当,夫妻双方理应互相理解、体谅。故对郭某以婚姻风俗问题不同为由,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进而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