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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法院签发首份人身保护令

  3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发出(2016)桂0421民保令1号裁定书,并将其第一时间送达申请人彭某和被申请人邹某。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梧州市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2月18日,家住六堡镇某村的妇女彭某匆匆前往苍梧法院石桥人民法庭,提起与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在向彭某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法官当场予以立案。收到应诉通知的邹某表示不同意,一再打电话威胁彭某,要求其即刻撤诉。彭某拒绝后,邹某变本加厉,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对彭某及其亲属不断进行骚扰、谩骂和侮辱,扬言若彭某不撤诉,将对其本人及其亲属实施危害生命的暴力行为。

  由于长期遭受邹某的恶意骚扰及暴力威胁,彭某及其亲属深陷不安与恐惧之中。为避免受到人身伤害,彭某及其父母只好四处藏匿躲避,有家不能归。随着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让彭某看到了希望,马上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

  3月16日,苍梧法院查实申请人彭某的事实和理由,结合其提供的短信、通讯记录等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因被申请人邹某长期外出务工,没有固定的居所,无法直接送达裁定,法院及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为确保保护令的有效实施,石桥法庭干警于次日驱车前往被申请人邹某家中,将裁定书一并送达其父母手中,并向其父母释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和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被申请人邹某的父母表示将努力劝说其悔过,停止骚扰、恐吓、谩骂及侮辱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