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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在拆迁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拆迁人,所以补偿的对象也必然是原房屋的所有权人。

      那么,是否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该安置房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因而归夫妻共有呢?《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都归夫妻共有,是一个错误认识。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是有范围的,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要看来源,看人身关系,看是否为共同劳动成果。婚后获得的安置房,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并非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因此,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应归一方所有。

      如果因其公民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被拆迁,夫妻即对房屋补偿共同享受权利,这将明显剥夺一方的财产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