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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亮律师起草《反家庭暴力法》

王新亮律师起草《反家庭暴力法》,供全国人大参考

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实践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接触了很多离婚案件,许多离婚的原因就是因为家庭暴力,一直想写点提案建言立法,但一直未成文,欣闻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计划立项反家庭暴力法,所以将自己的一点办案实践经验整理出来,以供全国人大法工委参考。


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王新亮

反家庭暴力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宣传

第三章 制止与处罚

第四章 教育监管

第五章 救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家庭成员不受侵害、保护家庭弱势群体免受家庭暴力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法的实施以预防宣传教育、制止、保护救助为主,以刑事处罚、行政处分为辅。

第三条 本法的执行以公安部门为主,妇联及司法部门为辅。

第四条 本法的是宗旨宽严相济、教惩并重,严惩家庭暴力、震慑违法犯罪,保护合法婚姻家庭成员权益。

第二章 预防宣传

第五条 乡镇以上妇联主管预防宣传工作,乡镇以上司法部门协助工作。

第六条 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全辖区的普法宣传,重点宣传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处罚、以及救助措施。

第七条 宣传经费由政府财政负担,提前预算,提前到位。

第八条 妇联增设专门反家庭暴力部门负责预防宣传、后期教育救助。

第三章 制止与处罚

第九条 一旦家庭暴力受害者报警,公安部门必须受理。

第十条 无伤报警一次,批评教育被举报者,责令具结悔过,抄报妇联和司法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无伤报警三次,查实后,可对被举报者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由司法所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有伤报警一次,依据伤情鉴定处罚:

构成轻微伤,处15日行政拘留。

构成轻伤,依据受害者要求和被举报者态度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构成重伤,依照刑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有伤报警两次,依据伤情鉴定处罚:

构成两次轻微伤,依据受害者要求和被举报者态度,决定是否劳动教养一年。

构成一个轻微伤,一个轻伤,劳动教养两年。

两个轻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个轻伤,一个重伤,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致使家庭暴力受害者死亡的,依据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的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十五条 本罪不适用缓刑。

第四章 教育监管

第十六条 司法部门主管教育,主管公安机关抄报备案的、重点监管的、刑满释放的家庭暴力施暴者教育与监管。

第十七条 依据情节轻重,定期对施暴者进行帮扶教育、定期报到、定期书面总结。

第十八条 一旦发现施暴者有异常,及时抄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定期家访,预防新的暴力事件发生。

第五章 救助

第二十条 妇联主管救助工作,经费由财政拨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设置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站,保障受害者的生活及饮食起居。

第二十二条 救助站必须设有保安,以确保受害者安全。

第二十三条 凡在在公安机关有一次以上有伤报警记录的受害者即可申请入住。

第二十四条 妇联有义务帮助不愿从新回归家庭的受害者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十五条 妇联可以作为受害者的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十六条 法院在受理有家庭暴力记录的离婚诉讼,可以依据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做出离婚判决。

第二十七条 妇联可以代替受害者向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救助站必须设有心理咨询师,以帮助受害者恢复心里健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妇联未尽到宣传教育、救助的义务,致使辖区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对负有领导职责的领导予以开除,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部门玩忽职守,致使施暴者从新违法犯罪,依据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如果不及时接警、出警、立案致使家庭暴力产生严重后果将依据以下情形处罚

1 未及时接警出警致使受害者构成轻微伤,记大过一次。

2 构成轻伤,予以开除。

3 构成重伤,依法追究玩忽职守罪。

4 致使受害者死亡的,以玩忽职守罪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律师简介

律师姓名:王新亮

执业证号: 150106112536

执业机构: 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E-mail: lvshiwxl@sina.com

电话:15864022525

联系地址: 济南市工业南路会展国际花园1号楼3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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