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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因形式要件不合法而无效

  随着财产的不断增多,财产纠纷也不但增加,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很多人为了日后不存在财产纠纷都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或是立遗嘱。

  日前,有当事人拿来一份遗嘱,向我咨询他手中的遗嘱是否有效。那是一份在律师见证下立的代书遗嘱,看了以后认为那份遗嘱有问题,觉得有必要在此说明一下,向当事人普及一下法律知识,也给众位同仁提个醒。

  代书遗嘱具体情况

  遗嘱正文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某某人为了避免日后子女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特在律师a和律师b 的见证下于2009年x月x日立遗嘱如下:我所有的位于xxx的房产一处在我辞世后由我女儿c继承,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与其争此房产。

  立遗嘱人:某某 签名; 代书人:a律师签名。

  遗嘱正文后面附有一个见证书,此见证书是以律师b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某某于2009年x月x日在其面前立的遗嘱是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并亲自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律师b(此处用的是律师名章而非律师亲笔签名)。

  庞律师评析

  看了这份遗嘱我的第一感觉是:很庆幸这不是我们所的律师代书的遗嘱,要不然我们所可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二十二条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为了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胁迫和欺骗的情况,法律规定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之所以规定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就是为了保证见证人、代书人在场,这是代书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而上面我们看到的遗嘱,尽管其遗嘱内容合法,但是遗嘱形式不合法。遗嘱上没有见证律师b的签名,尽管其出具了一件见证书但是落款是律师b的名章而非亲笔签名,不能立遗嘱人立遗嘱时见证人律师b在场,所以该遗嘱因形式要件不合法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