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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男,68岁。
被告:庄某,男,42岁。
被告:李某,女,40岁。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是邻居。原告婚后未生育,2003年原告老伴去世,原告独自生活。2004年5月,原告与两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1.庄某夫妇应在日常生活起居、饮食方面照顾郑某,郑某百年之后的善后事宜也应由庄某夫妇负责办理。2.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某处住房(郑某出资50万元,庄某夫妇出资10万元),双方对房屋拥有共同所有权,郑某百年后该房子归庄某夫妇所有。3.如果因为被抚养人的问题导致协议解除的,被抚养人应当对庄某夫妇进行补偿。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请律师见证。
2004年7月,原告郑某向某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原告诉称,由于原告年事已高,在签字时未看清楚协议书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发现内容不真实,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
两被告辩称,协议内容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有律师在场见证,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称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重大误解情形的存在,因此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9月法院出具调解书:原、被告自愿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原告资源补偿两被告人民币5万元。系争房屋双方日后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能够解除扶养协议?
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被抚养人可以解除扶养协议,抚养人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并且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被抚养人无需返还;二是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应补偿扶养人相应的扶养费用。本案实质上是原告想单方面解除该协议,却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该该协议,此种情况下,原告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重大误解事实的存在,如果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法院也正是基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的规定来处理并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原告同意补偿两被告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