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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经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批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据介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对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作出明确部署。9月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等0省(区、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意见指出,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将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要求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规定了选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和排除情形;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将选任程序分为确定名额、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四个环节,确保选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明确了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与使用衔接机制。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保障措施,及时解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涉及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问题。要加强督促指导,认真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扎实开展。(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