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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嘱签名存争议 子女对簿公堂

  母亲去世以后,按照遗嘱,财物应由长子张刚来处理,但老人的其他子女张飞、张翔和张梅(以上均为化名)却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拒不交出财物。张刚无奈将弟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合法性,并要求被告交出母亲生前财物和陵园寄存证,母亲住院后的费用清单及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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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判决遗嘱有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母亲于2008年12月16日去世,生前曾由他人代笔留有遗嘱一份,本人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拒不交出母亲的遗留物。为了完成母亲的遗愿及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母亲生前从没说过有遗嘱的事,我们认为遗嘱不是我母亲的本意,字迹不是母亲的,遗嘱是假的。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母亲生前于1999年3月28日由贾女士代笔并作证人、王女士作证人留有遗嘱一份,内容为:对于其住房由长孙居住,对于其财物由大儿子张刚作主,别人无权干涉。本人签字,证人王秀兰、贾文霞签字。遗嘱一式三份,由立字人、证人各保存一份。现原告持遗嘱复印件诉至本院要求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庭审期间,原告提供证人王女士、贾女士到庭证明书写遗嘱的过程。王女士提供了遗嘱的原件。

  法院认为,代书遗产应由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本案涉及的遗嘱系代书遗嘱,其形式符合法律要件。被告虽对遗嘱中遗嘱人的签名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母亲生前的财物及相关的物品的诉请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案由,可另行起诉解决。据此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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