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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案

  

  60岁的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双方未能生育子女,收养一子(已成家另过)。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处房屋所有权。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上述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又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另购买商品房。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永彬,但遭到蒋伦芳拒绝。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当地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当地人民法院。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黄永彬的财产,众说纷纭。
  经法院公开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症晚期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爱姑,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上述住房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售出,扣除税费,其中3万元又赠与其子购买商品房,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这一切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其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当地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证遗嘱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属无效行为,原告爱姑要求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