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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强制执行时间 离婚案件财产中轻言“放弃”后的连锁反应

青岛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Tags: 离婚财产强制执行时间,离婚案件财产中轻言“放弃”后的连锁反应

 丁玉华律师,青岛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离婚财产强制执行时间

  离婚财产一般是在夫妻双方离婚的同时,就已经协商好如何去分割的,但有些特殊情况下,一方会存在反悔的情况,迟迟不履行、不配合另一方将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离婚财产强制执行时间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离婚财产强制执行时间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实体权利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根据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二、离婚财产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三、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

  财产分割与谁提出离婚的无关,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否则可以选择向法院诉讼离婚。具体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我们知道,财产分割与谁提出离婚是无关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并且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如果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协商不过,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财产强制执行时间的内容,由此可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咨询。



离婚案件财产中轻言“放弃”后的连锁反应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即使有些财产如房产中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部分是个人财产,也要明确各自的份额。这叫“分清界线”。

其次,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双方可暂且放下不谈,取同存异。但这注定在离婚之后,还会有其他诉讼纠纷,因此,要在调解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思路,对于己方的观点一定要向法庭表述清楚。这叫“有备无患”。

其三,若在调解时需要作出让步,也要明确表示对哪些财产放弃,放弃了多少,要放弃的明明白白,切不可笼统表述:对其他“所有的”均放弃。这叫“弃之有据”。

其四,法庭调解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调解笔录签字之前,你仍可以反悔,这是你的权利。因此,在签署笔录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对于己方表述要认真审阅,查看有没有漏洞,若有,可要求书记员更正或修改。同时,还要看对方的表述是否与庭上表述一致,若不一致,即时向书记员或法官说明情况,要求修正,若不予修正,你可以拒绝签字,使法庭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叫“补漏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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